老赖的春天来了?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号起施行,被大家炒得最热的无非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对于过去的存量企业,公司法也给贴心地打了个补丁,“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言外之意就是,你自觉点补上,不补一时半会也不会找你麻烦,但是保不齐哪天公司登记机关什么的会来找你麻烦。
不少人认为这种实缴制会导致大量中小企业破产,毕竟现在经济环境不是很好,再要打一笔钱进公司,不如直接注销得了。
实际上,实缴制并不是今年的新产物,早在2014年之前公司法就规定了严格的实缴制,所有注册资本必须在注册的时候缴足。
后来执行的时候却不是那么一回事,因为绝大部分公司就找了那种过桥资金,把钱存进公司放几天,然后又拿出来“抽资逃离”。
但从来也没听说什么执法机关主动抓几个“抽资逃离”的公司作为典型。
所以实缴制不是不好,而是光有一条空洞的法律条文,却没有配套的执法机构去落实,那么大家也就走个过场得了。
然后到了2014年3月,当时我们号召万众创业,大众创新嘛,为了配合降低创业门槛,干脆把这个徒有其表的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这样基本上就是零成本开公司了。
当然,认缴制也不是说不用缴纳注册资金,而是在公司章程里规定一个时间,理论上100年都行,那么自然也就不会有人去交这笔费用了。
公司要用钱了,再把钱打到公司,多方便。
认缴制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创业热情,同时也催生了大量的空壳公司,僵尸企业,可以想象新公司法执行以后,会有大量的小微企业注销公司。
一家没有业务的公司,挂在自己名头上,实在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这样一来,一些好大喜功的地方政府就有点难堪了,没办法吹嘘自己辖区里的民营企业,以此来宣传自己的经商环境。
话说现在的经商环境也不是太好,早些清退这些僵尸企业,也算是众望所归。
有人认为,实缴制可以增加公司的偿还能力,毕竟认缴制的公司可以是一个空壳,起诉公司也没钱赔。
我倒觉得恰恰相反,碰到空壳公司赔不出钱是个问题,但是我可以直接申请让股东作为连带责任赔偿。
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把钱借给空壳公司,相当于把钱借给股东本人,而个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曾经有一家空壳公司欠了我一点钱,后来我把公司和法人都告上了法庭,最后的判决就是法人承担所有债务。
不过也没啥用,那人也是穷光蛋一个,最后被拉了黑名单,那么多年过去了,一毛钱都没执行到,这又是另一个故事了。
但是一旦公司实缴了,情况就不一样了,公司实缴那么多,那么它承担的风险也就那么多,比如实缴100万,但是做了1000万的生意,如果公司破产了,那么最多也就赔100万,剩下的自认倒霉,股东和公司就完整切割开来了。
就好比王健林说过一句话,这是万达的债务,又不是我王健林的债务。
公司破产,股东吃香的喝辣的掏空公司,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恒大皮带哥,碧桂园杨惠妍之流,都是很好的例子。
所以你说实缴制可以增加公司的偿还能力,我是完全不认可的。
看到股东可以摆脱无限责任,是不是有点小激动?毕竟利用公司法来坑害弱势群体这种做法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现在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了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地说,如果公司股东,通过一系列辗转腾挪,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然后给自己做利益输送——详情可见皮带哥掏空恒大,努力保住恒大汽车的操作——没用,以后债权人就有法可依了,仍然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还债。
看着这条法律好像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但实际上,以上所谓的“有法可依”完全是债权人的一厢情愿,在实际操作中,根本落实不下来。
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你是债权人,你认为这家公司利用公司法故意坑你的钱,可以,那么请你举证它是怎样把钱转移出去的。
你得提供证据证明资金被转移了,请问有可能吗?
恒大要不是涉及到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介入,可以把许家印的老底给翻出来,正常情况下这些债务纠纷都是民事案件,这些证据都是要你自己去收集的。
看看被恒大坑的供应商,好几千亿啊,它们可拿回来了一分钱?是因为没有起诉吗?还是因为许家印没有钱?
全中国人民都知道他在转移资产,但就是拿他没办法呀,因为没证据。
所以,在这里我不得不泼一下冷水,在中国,法律是法律,执行是执行,这是两个维度的事情,有法可依不代表你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赢得官司,在现实生活中赢得官司不代表你能拿到钱。
因此,我不认为实缴制会降低债务风险,反而会被那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公司法做资产隔离。
从现在的情况看,想当一个有计划性的骗子,就去开一家公司,并且实缴,这是对骗子最大的保护。
不过话又说回来,我们不能因为有人会利用公司法,就完全否定实缴制的意义。
就像我前面说的,尽管认缴制绑定了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但并没有因此降低债务风险,征信制度完全成为了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存在。
既然如此,那还不如通过实缴制来筛选出更多老老实实经营的好公司,真的碰到那些资不抵债的公司,就只能寄希望于企业主的风险防范意识了。
比如恒大,在没出事前,你到底跟不跟它做生意,愿不愿意为它垫资?
这真的是一件很难抉择的事情,哪怕放在现在往前看,我想绝大部分人都不会放弃恒大这样的顶级企业。
只能说这是命,上了贼船,就没有下船的可能了。
这不是认缴制或者实缴制可以解决的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法制的健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能够按照法律条款不折不扣地落实。
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能做到这两点就谢天谢地了。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号起施行,被大家炒得最热的无非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对于过去的存量企业,公司法也给贴心地打了个补丁,“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言外之意就是,你自觉点补上,不补一时半会也不会找你麻烦,但是保不齐哪天公司登记机关什么的会来找你麻烦。
不少人认为这种实缴制会导致大量中小企业破产,毕竟现在经济环境不是很好,再要打一笔钱进公司,不如直接注销得了。
实际上,实缴制并不是今年的新产物,早在2014年之前公司法就规定了严格的实缴制,所有注册资本必须在注册的时候缴足。
后来执行的时候却不是那么一回事,因为绝大部分公司就找了那种过桥资金,把钱存进公司放几天,然后又拿出来“抽资逃离”。
但从来也没听说什么执法机关主动抓几个“抽资逃离”的公司作为典型。
所以实缴制不是不好,而是光有一条空洞的法律条文,却没有配套的执法机构去落实,那么大家也就走个过场得了。
然后到了2014年3月,当时我们号召万众创业,大众创新嘛,为了配合降低创业门槛,干脆把这个徒有其表的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这样基本上就是零成本开公司了。
当然,认缴制也不是说不用缴纳注册资金,而是在公司章程里规定一个时间,理论上100年都行,那么自然也就不会有人去交这笔费用了。
公司要用钱了,再把钱打到公司,多方便。
认缴制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创业热情,同时也催生了大量的空壳公司,僵尸企业,可以想象新公司法执行以后,会有大量的小微企业注销公司。
一家没有业务的公司,挂在自己名头上,实在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这样一来,一些好大喜功的地方政府就有点难堪了,没办法吹嘘自己辖区里的民营企业,以此来宣传自己的经商环境。
话说现在的经商环境也不是太好,早些清退这些僵尸企业,也算是众望所归。
有人认为,实缴制可以增加公司的偿还能力,毕竟认缴制的公司可以是一个空壳,起诉公司也没钱赔。
我倒觉得恰恰相反,碰到空壳公司赔不出钱是个问题,但是我可以直接申请让股东作为连带责任赔偿。
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把钱借给空壳公司,相当于把钱借给股东本人,而个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曾经有一家空壳公司欠了我一点钱,后来我把公司和法人都告上了法庭,最后的判决就是法人承担所有债务。
不过也没啥用,那人也是穷光蛋一个,最后被拉了黑名单,那么多年过去了,一毛钱都没执行到,这又是另一个故事了。
但是一旦公司实缴了,情况就不一样了,公司实缴那么多,那么它承担的风险也就那么多,比如实缴100万,但是做了1000万的生意,如果公司破产了,那么最多也就赔100万,剩下的自认倒霉,股东和公司就完整切割开来了。
就好比王健林说过一句话,这是万达的债务,又不是我王健林的债务。
公司破产,股东吃香的喝辣的掏空公司,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恒大皮带哥,碧桂园杨惠妍之流,都是很好的例子。
所以你说实缴制可以增加公司的偿还能力,我是完全不认可的。
看到股东可以摆脱无限责任,是不是有点小激动?毕竟利用公司法来坑害弱势群体这种做法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现在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了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地说,如果公司股东,通过一系列辗转腾挪,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然后给自己做利益输送——详情可见皮带哥掏空恒大,努力保住恒大汽车的操作——没用,以后债权人就有法可依了,仍然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还债。
看着这条法律好像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但实际上,以上所谓的“有法可依”完全是债权人的一厢情愿,在实际操作中,根本落实不下来。
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你是债权人,你认为这家公司利用公司法故意坑你的钱,可以,那么请你举证它是怎样把钱转移出去的。
你得提供证据证明资金被转移了,请问有可能吗?
恒大要不是涉及到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介入,可以把许家印的老底给翻出来,正常情况下这些债务纠纷都是民事案件,这些证据都是要你自己去收集的。
看看被恒大坑的供应商,好几千亿啊,它们可拿回来了一分钱?是因为没有起诉吗?还是因为许家印没有钱?
全中国人民都知道他在转移资产,但就是拿他没办法呀,因为没证据。
所以,在这里我不得不泼一下冷水,在中国,法律是法律,执行是执行,这是两个维度的事情,有法可依不代表你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赢得官司,在现实生活中赢得官司不代表你能拿到钱。
因此,我不认为实缴制会降低债务风险,反而会被那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公司法做资产隔离。
从现在的情况看,想当一个有计划性的骗子,就去开一家公司,并且实缴,这是对骗子最大的保护。
不过话又说回来,我们不能因为有人会利用公司法,就完全否定实缴制的意义。
就像我前面说的,尽管认缴制绑定了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但并没有因此降低债务风险,征信制度完全成为了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存在。
既然如此,那还不如通过实缴制来筛选出更多老老实实经营的好公司,真的碰到那些资不抵债的公司,就只能寄希望于企业主的风险防范意识了。
比如恒大,在没出事前,你到底跟不跟它做生意,愿不愿意为它垫资?
这真的是一件很难抉择的事情,哪怕放在现在往前看,我想绝大部分人都不会放弃恒大这样的顶级企业。
只能说这是命,上了贼船,就没有下船的可能了。
这不是认缴制或者实缴制可以解决的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法制的健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能够按照法律条款不折不扣地落实。
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能做到这两点就谢天谢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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